2024年1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现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修改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修改决定》进行了解读。
问:《修改决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10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或者调整了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16个罚款事项,并对17个罚款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共3项:一是取消《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设定的对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违法行为的罚款。二是取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设定的对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违法行为的罚款。三是调整《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设定的对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予以纠正,逾期未改的再予以罚款。《修改决定》对相关规章涉及的条款进行修改是落实《决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问:《修改决定》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制定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落实取消或调整有关罚款事项、采取替代措施等要求,并就规章修订形式、修改内容、时间安排等进行研究,形成《修改决定(初稿)》。二是将《修改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研究采纳有关意见后,形成《修改决定(草案)》。2024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决定(草案)》。
问:《修改决定》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修改决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
(一)修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删除《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对“粘贴伪造进网许可标志”这一行为实施罚款的规定,并增加第二款规定,明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以落实《决定》取消该项罚款并采取替代监管措施的要求。
(二)修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一是删除第十二条中有关“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的表述。二是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再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目录下放置备案电子验证标识。三是删除第二十五条中对“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这一行为实施罚款的规定,对本条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罚款,以落实《决定》有关取消和调整罚款的要求。四是将有关“信息产业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附录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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